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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购房指标,法院判决确认有效

来源:汪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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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王某取得本单位开发的一套房屋认购权,将购房指标卖给张某。双方约定:由张某支付给王某2万元的转让金,订金、购房款由实际买房人张某承担,并约定王某应协助张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10年,住宅小区竣工交付,因房价上涨,王某后悔将指标卖给张某,到办理过户事宜时,王某拖着不给办理。张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有效及继续履行转让合同。

   庭审中,王某表示,单位的购房指标与其个人身份密切相关,其中结合了其本人的职级、工龄等要件打分排位。根据相关规定,不允许集资房屋在未达到转让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转让,故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位在集资建房中与职工的有关约定及单位为集资建房所作出的某些规定,只在单位和职工之间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约束第三人。被告关于其单位禁止职工转卖、转让和出租房屋,以及双方所签协议无效的主张,因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法院遂判决:转让指标合同有效,被告应继续履行转让合同。
   律师点评:法律对民事行为采取一种宽容态度,即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便可赋予其合法性,并不强求其符合法定形式。就本案而言,购房指标买卖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之时,双方对购房事项均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只要协议的确是出于双方自愿签订,并不存在任何威胁、引诱的成分,就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对购房指标能否转让的问题,法律设置了几种禁止性规范,如经济适用房、军用房等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除此之外,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购房指标转让。因此,购房指标转让应当有效。本案中,虽然法院的判决支持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有效,但购买购房指标也存在风险,购买指标首先要查清房产性质,故可以采取查清房产性质、聘请律师拟定合同、适时进行公证等办法,避免较大法律风险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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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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