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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质量问题,是开发商还是房主担责?

来源:汪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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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5月,小朱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小朱发现卫生间下水管道常发生堵塞。经维修人员介绍小朱才得知,原来是因为前任业主装修时为扩大房间面积,擅自改变了卫生间内管道的铺设线路,导致下水不通畅,要想彻底解决问题,必须重新铺设管道。小朱找到小王要求赔偿重新铺设管道的费用,小王却一口咬定小朱在看房时没有提出意见,表明他已经默认接受了现实,拒绝予以赔偿。故小朱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和开发商负连带责任给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卫生间管理铺设属于装修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小朱无法通过肉眼直接察觉,因此对于损失的发生,小朱没有过错。小王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管道线路导致质量问题,该隐蔽质量瑕疵并非房屋本身所固有,开发商不应为此担责,小王在明知卫生间下水不通畅的情况,没有明确告知购房人小朱,已经构成故意隐瞒,故判决小王承担重新铺设管道费1万元。

   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对出卖物的质量、品质和效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的出卖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可以根据损失,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减价、赔偿损失或者退货等救济措施。出卖人的这种责任可采取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即可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合同中没有涉及,出卖人仍应按《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买受人订立合同时明知出卖物的质量存在瑕疵仍然接受,则可免除出卖人的责任。

   对于房屋的隐蔽质量问题,人们往往认为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其实,要根据隐蔽质量问题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如果隐蔽质量瑕疵并非房屋本身所固有,而是因为二手房出卖人在装修、使用的过程中产生,购房人对此也不知情,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反之,如果该隐蔽质量瑕疵是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购房人可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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