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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没有预售许可证提前预售,双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汪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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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3月,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房款后,该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此后,王某多次要求交付房屋未果,期间王某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商品房开发资质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王某认为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80.5万元,赔偿利息90928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80.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讼争房屋性质及合同的效力是本案焦点,由于该公司不具备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资质,其所建房屋应视为“自用自建房”。根据法律规定,自建房不得提前预售,因此,应当认定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至于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加倍赔偿”只适用于商品房,而诉争房屋只是自用自建房,不在适用范围之内。判决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80.5万元,并赔偿利息90928元;驳回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80.5万元的请求。

   律师点评:房屋买卖在我国分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即自建房)买卖。1987年,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商品房作出明确界定: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和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为了自用而自建或委托其他单位建设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的范围,故涉案房屋并不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的“加倍”赔偿法则;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转让必须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为前提,另外对商品房买卖还制定了特殊的预售制度,而自建房屋并不存在“预售”,故法院作出买卖合同无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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