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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班虽违反厂纪,途中受伤仍认定工伤

来源:汪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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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6日晚7点,提早完工的张某、王某,从甲公司提前下班,骑车去超市购物。两人行至超市附近时与一辆小客车相撞,致张、王双双受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张某、王某应负次要责任。后两人提出工伤认定请求,当地人社局依据甲公司确认的申请书认定两人为工伤。20134月,甲公司因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对张、王两人的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王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这一事实业经甲公司出具的工伤申请表确认,张、王两人擅自提前下班,仅仅是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而去超市购物是正常的生活需要,路线距离亦在合理范围内,当理解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故被告认定张某、王某为工伤并无不当,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本案中,张某、王某系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受伤,且提前下班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要求撤销人社局对张、王两人工伤认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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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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