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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未在工商登记,判决返还投资款

来源:汪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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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投资130万元于A公司下属B分公司,因未办理工商登记等原因成讼,法院判决A公司返还投资款。

       2005年12月, B分公司接受王先生投资130万,出具了收据,经A公司允许,王先生每月签单消费3000元,并安排一人任收银员,但A公司没有对接受新股东等问题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

2011年8月,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王先生认为,B分公司收取投资款后,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致使他未能享有股东权利,故要求A公司返还130万元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A公司辩称,王先生的投资款已用于B分公司经营,且王先生每月有一定额度的签单权,其也委派收银员进行监督,故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表明A公司的股东会同意王先生投资,也没有证据证明B分公司在接受王先生的投资后,A公司作了工商变更登记,其股东身份不能成立,投资款应当返还。

       律师提示:《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14条第1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原告的股东身份不成立的,应当返还投资款,另外,分公司的民事责应任由公司承担,故判决由公司承担返还投资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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