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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不能成为申请执行的依据

非原创(转载) 发布时间:2015-08-01 浏览量:0

 张某与李某于2006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男孩。2013 年1 月,双方因感情不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男孩由李某抚养,抚养费由李某承担;婚姻期间所有财产归李某;李某补偿张某16 万元(三个月内履行完毕)。离婚后第三个月,李某给付了10 万。其后半年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6 万元,刘某无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不予立案执行,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其权益。

  【以案释法】

  协议离婚是我国离婚方式中的一种,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异,并同时就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实际上也是一份“合同”的订立,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依法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应予遵守,全面履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予以公力救济而进行的司法活动。在我国,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有以下种类:1.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 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4.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5. 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它法律文书。

  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合意,不属于上述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能就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即使另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依法也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还必须依法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生效后,对方不履行裁判文书内容,才能按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只要认定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将依法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因此,本案张某不能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剩余的6 万元补偿费。


来源:市四中法院

作者:张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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