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辰律师

王继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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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行政纠纷,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劳务纠纷

来源:王继辰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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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某与乙系夫妻,甲承包工程,召用丁从事劳务,后因甲与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发放工资,为此与丁发生矛盾长期不结劳动报酬,丁与甲妻结账后,甲妻以甲名义出具欠到劳务报报酬2万元。现丁持甲妻出具欠条起诉甲乙。甲请律师出庭抗辩不是其本人所出具故不予认可,对乙法院无法送达。为此本人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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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债务是否成立。


1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六十九条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对登记,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2、分析。基于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甲本人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但其妻子可以作为证人,该证人与甲本人具有利害关系,当然这种利害关系,应当认为由于存在夫妻关系其应作出有利于甲的行为,对其妻作出对甲不利的表述或证言法院应当采纳,甲除证明其与妻子存在严重的感情不和,否则应作出不利于甲的分析,即采用其妻出具的书证即可证明该事实。


本案“举”无利害关系的两个证人可以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明”有利关系的妻子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证明当然可以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在没有证据推翻该证据的情况下,应当采纳该证据,认可其真实性。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婚姻法司解二》2017补充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甲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甲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甲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分析。本案以甲为承包工程拖欠工人工资,其在婚姻期间内拖欠,按以上法律可知在婚姻存续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甲的妻子举证证明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妻才可免责。现其妻子不但知情而且还帮甲出具了欠条,其一具有证明债务存在作用,其二认可该债务数额。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客观事实,但存在有利关系的人证明事实的存在,且被告甲没有证据推翻该证据的情况下,应当采纳该证人证言。


举重以明轻:即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免责的举证责任在于配偶一方,此为举重。明轻在本案中甲的妻子明知债务的存在其为甲出具欠条,更应当承担责任。


 


 


三、关于甲妻不出庭应否承担不利后果。


甲有义务协助法院送达。家事代理权可以在程序上代理,除非人身关系、法院明确规定不得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在实体可区分家事代理还是其他代理。本案在送达程序上甲有义务协助送达,告知法院其妻具体的行踪,除人身关系、法律排除甲完全可以代收其妻开庭传票。本案实体上为工人工资,且数额不大,其妻相对于甲在处理此类事务上(数额不大)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其完全可以处分该行为,即代甲出具数额不大的欠条,也即该行为是有效的,该证据具有证明能力与证明力。


法院有义务保证送达程序合法、有效,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的程序与实体利益。对于送达方式可以邮寄、当面留置、公告送达,其目的是尽一切可能保证被告的合法权益。只要法院履行了以上送达义务,甲妻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权利。


四、法院裁量的射程。,


相比较,甲有责任、有机会告知甲妻前来应诉,甲妻放弃诉讼权利,视为甲放弃诉讼权利,不能因甲妻故意不到庭而使甲有实体上受益。对此夫妻的权益不能过分给予保护,其保护射程限于程序的最大保护,而该类权利的保护是由法院主动义务性完成。对于原告的工人工资,其因在裁量射程上给予更大的保护,因为工人在证据的形成、收集、保留上都劣于被告,所以实体上应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工人利益,除非有相反证据,且该证据在证明力上应大于欠条。否则工资应给予保护。


综上,本案甲妻不仅起到证明欠款的事实存在,而在也证明其应当夫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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