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艺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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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一起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公款私分涉嫌贪污罪的无罪辩护

来源:马艺宾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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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承办总结

       余某系某事业单位财务科长,因与单位领导班子共同商议决定将单位公款套出,用于弥补单位领导人员工资不足的问题,涉嫌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余某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开发票虚列开支的方式,套取公款,数额巨大,并非法占为己有,该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充分阅卷研究后,本律师认为本案不应作为犯罪追究,应以违纪行为处分为宜,理由是:
      1、被告人所分割的款项,是在省建设厅等单位核定工资总额的范围内,根据该单位制定的具体分配方案所计算出来的,该承包责任制办法是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上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实际执行的,是奖金发放的合法依据。
     2、根据庭审调查及在案证据,该单位管理岗位职工(即二线职工)的奖金发放,一般是在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采取平时预发、年底综合考虑当年院经济情况以及一、二线的平衡等问题进行结算,年终补差数额和奖金调整方式都由院领导直接决定,无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示同意,也没有固定的数额。公诉机关认定“院承包责任制没有实际执行,二线职工按固定金额发放奖金,奖金调整需要经上级同意的”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
     3、经统计,按照承包责任制办法,被告人有权获得的奖金总额和实际已发放的奖金差额之间有十万余元。考虑到如果通过正常途径发放,一线职工可能会有不平情绪,领导班子才商量通过变通的方式补发奖金,因此,在主观上,被告人是为了兑现奖金福利,而没有想要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在客观上,所分发的款项都是依照“院承包责任制办法”,没有超过应得收入标准和范围,虽然所采取的手段违背了财经纪律,但只属于违纪行为,依法不构成贪污罪。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案总体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故一直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最终在各方协调和综合考量下,该案对被告人予以缓刑处理,当事人对结果表示满意,我方的辩护成果也算没有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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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艺宾
  • 执业律所: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50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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