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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受工伤同乡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胜诉!

来源:孙继承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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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北京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尊敬的仲裁员:

我作为本案申请人王某某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采纳。

一、王某某与某某运输公司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情形,与北京某某运输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1、某某运输公司和王某某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某某运输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运输企业,王某某具有可以驾驶B2型车辆的驾驶资格,因此,双方主体资格都是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条件的。

2、从某某运输公司为车辆、司机办理了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公司将王某某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拿走办理保险理赔事宜,显然是某某运输公司是将有关规章制度(投保制度)适用于劳动者王某某的。

3、代理人询问公司怎样为王某某安排运输任务时,王某某脱口而出:自己驾驶小型厢式货车时,调度人员是刘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时,调度人员是“老韩”。如果王某某驾驶的仅仅是挂靠某某运输公司的车辆,必然不会从王某某口中出现“调度”一词,而且只会是一个固定的人员(即实际雇主)为其安排运输任务,绝不会先后出现两个调度人员。

如果王某某驾驶的车是挂靠某某运输公司,那么与他发生工作联系的最多是实际雇主一两个人而已,而不会出现刘某、尹某(公司主管)、张某(公司会计)、马某等这么多人,同时出现这么多不同角色的人围绕着一线司机服务,也可以反证王某某驾驶的显然不是实际雇主挂靠在公司的车。

4、《交通事故认定书》既记载了某某运输公司的名称、车牌号,某某运输公司代理人开庭时又认可事故车归其公司所有,那么王某某提供的劳动必然应视为属于某某运输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而不可能是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不具名的某实际雇主业务的组成部分,更不是王某某个人的私事。

因此,王某某与某某运输公司的关系,具备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情形,双方具有劳动关系。

二、某某运输公司向王某某发放的“工牌”,能够充分证明王某某某某运输公司员工的身份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第()项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某某运输公司向王某某发放的工牌上,注明了用人单位北京某某运输公司的名称、劳动者王某某的姓名,职务与王某某的司机职务完全一致,工牌编号与王某某发生事故车的车牌号也完全一致,工牌上有清晰的某某运输公司的公章。因此“工牌”,能够充分证明王某某某某运输公司员工的身份。

某某运输公司代理人所称,工牌是专为顺丰公司要求而制作。即使这一说辞是真实的,从这一理由也无法得出王某某不是某某运输公司劳动者的结论,只不过是某某运输公司为了摆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承担责任的一个托辞而已。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与工牌完全一致,申请人因事故住院治疗,原件交付给被申请人办理保险理赔事宜,符合情理,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是可以印证工牌记载的事项,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二是可以确认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三是被申请人应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一方,被申请人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京AXXXX并非挂靠车辆而是某某公司自有车辆,即使属于挂靠关系也不能以挂靠合同关系对抗第三人王某某

据王某某了解,其先前驾驶的小型厢式货车,可能是挂靠某某运输公司的车辆,而其出事故的京AXXXX恰好是公司自有的车,并非挂靠车辆。

退一步讲,挂靠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某某运输公司自身车辆与挂靠车辆,从行驶证等法律手续上并无任何区别,只有实际车主、公司负责人从实际出资的角度才能加以区别,而作为普通劳动者的王某某是无法区别的。挂靠行为即使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规者也是挂靠者和被挂靠的公司,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王某某是不知情的,更是无辜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既然某某运输公司、挂靠者都从挂靠中获益,他们就不能以此推卸责任,让无辜的劳动者王某某承担受工伤后“告状无门”“追责无人”的责任。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某某运输公司以事故车是挂靠公司为由,对王某某的请求提出抗辩是无法成立的。

综上,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仲裁委确认王某某与某某运输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申请人代理人:孙继承

                                                                  2017年1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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