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宁波律师 > 胡海立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买方要求机器质量鉴定,卖方提出检材与本案标的物不是同一物件,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9-15 浏览量:0

买方在检验期间或者其他规定期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因此,在买方申请鉴定情形下,卖方提出检材并非其交付的标的物,应由买方提供证据证明检材与标的物具有同一性,这些证据一般达到表面初步可信即可。

胡海立律师

胡海立律师

服务地区: 浙江-宁波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137-8000-3597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