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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时以外工作并非都属加班(案例2)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6-23 浏览量:0

周末参加单位培训

案例:先生在一家外资公司从事财务工作。上月的一个周末,公司举办了一场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讲座,邀请某高校知名教授前来授课。学习时间和正常上下班一致。公司号召财务部员工全体参加。先生正想参加该项资格考试,便积极参加了这次培训。根据该公司规定,员工加班后可向人事部申请调休。所以培训后,先生提交了调休申请,但却被告知此次培训不属于加班,不能调休。

解析:周末安排员工培训是否应该认定为加班的关键点在于该培训是自愿的还是强制性的,以及培训的目的是否是因为工作的需要。如果培训是自愿性质的,可以放弃,培训目的仅仅是提高员工的个人技能,那么这样的培训就不属工作性质的培训,因此不能认定为加班。

本案中,先生所在单位举办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讲座,并非因工作的需要,也不具有强制性,因此不能认定为加班。

胡海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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