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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宁波户籍人员能否在宁波办理离婚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07-04 浏览量:0

根据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夫妻双方为外地户口,均在宁波地区打工,离开老家超过一年以上,可以向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向原告现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胡海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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