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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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该如何理解?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01-21 浏览量:0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从未签订合同之日起超过两年未提起仲裁的,则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