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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权时效的法律理解

来源:徐振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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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因主张而成就,因放弃而消灭,合同解除权同样如此。《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实践中较难把握的是,法律未规定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而当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将导致权利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我们认为,这种长期怠于行使权利的状况也是权利消灭的一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合同违约方)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相对人未进行催告时解除权人行权期限如何计算
  关于这个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解除权行使期限有法定依据或约定时间的,期限届满,解除权消灭,此无疑问。但是对于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间的,经相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此一规定的疑问在于:如果相对方没有催告,解除权的存续期间到底有多长?
  对此规定,《合同法》颁布以后遇到诸多批评意见,有学者[2]也专门撰文分析这一立法规定的缺陷和不足,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2003]7号)的规定来进行补充诠释。该解释规定,在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且经催告后的情况下,为3个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则为1年。
  如果仅从学理上探讨,把适用于某一特定领域的司法解释所体现出来的原理,扩张到整个《合同法》领域也并无不妥。其中关于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确定为1年的时间界定,与合同法上已规定的撤销权等形成权的除斥期间相同,符合类似事物类似处理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则不能作此简单的类推适用,因为无论何种形成权,都是一种法定的民事权利,而且其法定因素又着重体现在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上。
  因此,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涉及到的解除权问题,我们现在有了法律依据来认定解除权的存续期间。但在其它类型的合同纠纷中,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认识必然有差别,甚至可能会出现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诉讼时效已过期,债权人又对债务人进行履行催告,并明确告知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间不履行则行使解除权等等荒谬情形的发生。因为我们知道,行使解除权实际上是对违约方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一种较为严厉的惩罚,其后果是导致双方合同法律关系终止,财产关系恢复原状或终止履行。而债权的一般诉讼时效我们知道为2年,由此可以合理推导出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短于作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的2年时间,否则可能会发生债权诉讼时效过期而债权人还掌握着较为严厉的解除权,这对债务人明显不利,也会对诉讼时效制度造成冲击,导致合同关系极不稳定,与法律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公平理念及价值观相违背。因此,今后通过修订《合同法》或对《合同法》作出司法解释,明确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以此作为弥补和完善解除权制度将成为必然。
  下面仅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解除权规定的范围来讨论:如果在相对人没有向解除权人发出解除权人是否行权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就是在1年的除斥期间内完成即可?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法释[2003]7号司法解释第15条的来源是《合同法》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而合同法第94条是关于法定解除权条件成就的规定,其中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时解除权人可以行权,此处的合理期限在法释[2003]7号第15条中具体化规定为3个月,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催告是解除权人对相对人债务履行的催告,是解除权人行权的必经程序。其次,合同法第95条是关于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间的规定,但第95条没有规定未催告情况下的解除权的存续期间,在法释[2003]7号第15条第2款中却作了规定,即如果相对方没有催告,解除权的存续期间固定为1年,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催告是相对人发出的解除权人是否行权的催告。
  由此我们可以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解除权作出判断,得出结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权人的债务履行催告不是行使解除权的必经程序,权利人只要在1年期限内、在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通知相对人解除合同,就可以完整行使法律赋予的解除权;相比较而言,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因为债务履行催告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必经程序,而法释[2003]7号第15条第1款又作了3个月履行的合理期限规定,因此,在此情况下,法定解除权人实际上必须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9个月内对相对人进行债务催告,在3个月的合理履行期限完成后才可以行使解除权,当然,当事人对3个月的合理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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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振华
  • 执业律所: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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