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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股东权利

来源:文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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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股东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将其财产投入到公司以后,即已对公司的投资享有对公司的股权。股东享有股权,主要体现在资产收益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那么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按照其对公司的投资份额通过公司盈余分配从公司获得红利的权利。获取红利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也就说,只要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的规定如期履行了出资义务,任何一个股东都有权向公司请求分配红利。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新修改的公司法,根据实践的需要,扩大了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在红利分配方面的自由权,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持有股份比例分取红利;但是,股东约定或章程规定不按照上述原则分配红利的除外。这更充分体现了公司的自治权。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重大行为通过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公司的重大行为包括:公司资本的变化,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融资行为,如发行公司债券;公司的对外投资、向他人提供担保、购置或者转让主要资产、变更公司主要营业业务等行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清算等行为。上述有些权利,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

     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指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的权利。当然,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也包括决定管理者的薪酬。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向分离,投资者个人不需要参与经营,是现代公司制度趋势,特别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作为投资者,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均应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股东个人没有决定权。为了能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股东大会的权限应有所限制,对公司一般的经营决策,股东和股东大会不应干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除上述主要权利外,还包括如下一些具体的权利:公司终止时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新股认购权、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知情权、提议召开股东会权利、对股东会决议提出异议权及退出权。

 公司的中小股东,其利益在“资本多数决”的情况下,可能存在被侵害的危险。因此,为了平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公司法》规定了若干具体制度,如: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滥用应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不分配利润的,该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公司的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股东持有异议,也可以要求退出公司。同时,公司法也赋予了公司章程更高的自由度,使中小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便可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通过平等协商维护自己的权利。公司法给股东维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很多侵犯股东权利的事件大有存在,为了给公司创造一个良好的运营环境,公司在章程中应尽量保护股东的利益。笔者系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  文刚律师电   话:  15308121599                            

                                            此文完成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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