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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_商业秘密的认定及保护

来源:邱戈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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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_商业秘密的认定及保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本文论述了商业秘密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法律保护 ,企业不仅要知道被侵权后应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更要防患于未然 ,拟定周密的保护方案和必要的保密措施 ,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认定;法律保护;保护方案;保密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及法律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 ,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的许可 ,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这里讲的行为人包括:负有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人。所谓非法手段则包括:直接侵权 ,即直接从权利人那里窃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间接侵权 , 即通过第三人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

 

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 , 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的规定 ,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 ,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 ,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 ,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 ,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活动套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二)披露、 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 ,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 ,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 ,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 , 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 ,即构成双重的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 ,同样构成侵权。

 

(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 ,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 ,也可能是权利人的单位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 ,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 ,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 ,或自己使用 ,或许可他人使用 ,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四)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 ,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 ,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 ,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 ,有关法律将这种未直接侵权的行为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待。而对善意第三人受让取得的商业秘密 ,可以继续使用 ,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法律例举之外的行为则不构成违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未经许可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 ,披露、获取或使用处于其(权利人) 合法控制下的信息”均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世贸组织的这一规定提高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 ,更科学地界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条件。

 

为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我国目前的法律已基本上形成了一套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系 ,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主要采取行政制裁、民事制裁以及刑事制裁的手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0 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即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 ,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5 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 ,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国刑法第 219 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即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因此 ,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后 ,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如前所述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我国已形成了一套法律保护措施 ,即发生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事后救济。但作为企业 ,当商业秘密被侵犯后 ,再行救济手段 ,毕竟是消极的做法 ,有时尽管采取了积极的措施 ,但仍无法挽回所造成的损失。因此 ,企业要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除知道被侵权后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外 ,更重要的是要防患于未然 ,即拟定周密的保护方案和必要的保密措施 , 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商业秘密保护应关注的重点

 

1对商业秘密本身的管理。企业要规定出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确定秘密等级 ,明确接触人员范围 ,制定严格的借阅办法 ,减少泄密的可能。在技术转让或合作时 ,也要讲明商业秘密的内容 , 并约定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2对接触商业秘密人员的管理。除了进行经常的保密教育外 ,还要制定严格的工作规程 ,并与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同时 ,应教育职工 ,特别是教育曾在其他企业接触过原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要私自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 ,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我国有关法律对本单位职工应承担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和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 (1)保守秘密的义务。不论职工出于故意或过失泄露了商业秘密 ,均属违反义务的行为。 (2)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即在工作中 ,应当为增进单位的利益合理使用商业秘密。(3) 对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报告的义务。(4) 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的企业 ,与单位竞争的义务。(5)不得利用单位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6) 遵守单位一切商业秘密规章制度的义务。上述义务全部是默示义务 ,也就是说 ,即使单位与职工没有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 ,职工仍然对单位负有上述义务。而且这种义务是职工单方面负有的义务 ,单位有权要求职工履行保守业秘密的义务。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案和保密措施:

 

一般情况下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通过拟定周 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案和必要的保密措施来具体落实的。

 

保密方案的制定要考虑如下要求: (1)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加以分类; (2)确定责任及人员; (3)对于商业秘密文件施以标记; (4)拟定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5)正确处理商业秘密与雇员的关系; (6)如何以较低的风险向企业外部人员披露某些商业秘密; (7)如何处理主动向企业提供商业秘密的情况; (8)定期确定商业秘密的内容。

 

与保密方案相对应的保密措施主要有: (1)物理性防范措施。它包括:厂区的安全设置、特别的保密区域或保密室、严格的进出入制度和废物的处理制度、保密区域的隔离措施等。(2)文件管理制度。它包括:商业秘密文件密级的划分及标识; 商业秘密文件的收发管理制度;商业秘密文件的保管制度;商业秘密文件的查阅复制制度;商业秘密文件的销毁制度等。(3) 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及《商业限制协议》等。

 

此外 ,还要注意纠正一些管理人员存在的种种糊涂认识。如有的管理人员认为 ,自己的技术设备与别人相比是落后的 ,落后的就不需要保密了 ,这对参与市场竞争是极其有害的。因为有些东西虽然落后 ,但仍然具有情报价值。在国际交往中善于利用和发挥自身信息的情报价值及外界对此的不确定认识 ,有助于创造更好的市场效益。在某些特定的场合 ,对落后的东西实施保密性措施 ,有时甚至与企业的命运生死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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