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
来源:王享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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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城乡联字[2005]3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现将《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05年4月5日
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相关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管理及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依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企业应当按月如实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业主)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将合同约定工程款的4%作为代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存入保障金专户,该款项从工程款中列支。
项目完工后,企业应当在工地或新闻媒体上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十天。期满后,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建设单位(业主)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返款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一周内返还保障金本息;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保障金支付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将所需款项转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清欠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核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级标准,每年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信用评级,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对情况严重的将在劳动力市场上公示,并视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有关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
建设行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对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一)每月末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五)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农民工发现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逃避缴纳保障金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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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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