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原创文章 作者:谭志平 时间:2011-01-30 20:43:20 点击查看评论 广东华韵馨颖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粤华韵馨颖律函字第201100116号 xx酒店: 广东华韵馨颖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市xx有限公司及该单位设计总监xxx小姐的委托,现指派谭志平律师全权处理该公司与贵公司之间于2010年10月至12月发生的服装加工合同纠纷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事。 经查,2010年10月,贵公司发出服装加工合同招标公告。广州市xx有限公司及该单位设计总监xxx小姐,应贵公司意愿与要求,于2010年10月27日根据柏景酒店筹备部提供的装修效果图 提交酒店服装设计效果图(初稿) ,11月5日,广州市xxx有限公司及该单位设计总监xx小姐接xx酒店筹备部沈燕经理电话,选用那格服饰的设计方案。其后,在11月5日和8日,朱小丽小姐应您方要求分别对部分设计方案做出修改。11月中旬至12月,那格服饰和朱小丽小姐按照xx酒店要求,分别制作了多款样衣,并按照xx酒店提供人员编制表提供报价和重新报价。12月下旬, 那格服饰业务员在 xx酒店重新报价 时, 在筹备部发现一家合肥圣心服装厂送的与那格服饰的样衣和面料一样的样衣款式并盖有合肥圣心服装厂红章。为此,广州市那格服饰有限公司及朱小丽小姐多次向贵公司严正交涉。贵公司至今既未对此作出任何解释,也未与广州市那格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任何服装加工合同。 本律师根据上述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函告如下: 一、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贵公司与广州市那格服饰有限公司之间已经存在服装加工合同法律关系。您方如果肆意毁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广州市那格服饰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 二、 您方的行为不仅构成违约,并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欺诈行为,应依法承担《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 同时,您方在未经广州市xx有限公司及xxx小姐的许可之下,擅自将xxx小姐的设计图和样衣交与他人仿制,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了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上述理由,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经其授权,本律师事务所特此致函贵公司,要求您方在2011年2月16日之前,与广州市xx有限公司或其设计总监xx小姐签订书面的服装加工合同;或者,与广州市xx有限公司或其设计总监xxx小姐协商解除服装加工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你方还应与xxx小姐协商解决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您方逾期未有实际行动的,我方则将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和法律手段予以迅速处理。 我方深信,贵公司作为享有盛誉的闻名酒店,断不会自毁诚信,一定会慎重考虑我方上述意见,迅速妥善予以解决。 特此致函 并颂 商祺! 广东华韵馨颖律师事务所 谭志平律师 201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