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创文章 作者:谭志平  
 
 

民事起诉状

 

原告谢开发,男,汉族,出生于1974930日,湖南省衡东县人。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东县杨桥镇荷家村8组。身份证号码是430424197409307038

被告马宋君,女,汉族,出生于19801014日,广东省汕头市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新德草井路新一巷16号。身份证号码是440582198010140745。联系电话:13560330866

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0416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财产现金人民币柒万叁千陆百元整给原告;

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6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416日,被告与原告在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268号处签订了两份《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甲方(被告)同意乙方(原告)承包甲方(被告)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268号新时尚购物中心首层A13C25号两个连体铺位经营百货、服装、化妆品、通讯器材、糖烟酒、镜片、工艺品、鞋类等;承包期限为叁年;每月承包金两铺位为人民币共计6200元;承包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物业转包或分包予第三方等。合同签订后的当天,原告即按被告的要求,向被告交纳了两铺面一个月的承包金共计6200元,履约保证金共计12400元。同时,被告还向原告收取了《承包经营合同》上并无约定的所谓“建设费及装修设备费”共计55000元。之后,被告将上述两间只有粗胚结构未进行任何装修也无任何设备的铺面交付与原告。原告为了进行经营,雇请工人花费15600元对上述铺面进行装修后投入使用。但是几天后下暴雨时,原告使用的上述两铺面被从外面墙角严重渗水,达一尺多深。之后,原告发现,由于房屋外部基础设施不可克服的缺陷,只要下雨,该铺面即有水从外面渗入。即使不下雨,室内也是阴暗潮湿发霉,根本无法正常经营。为此,原告联系被告要求解决上述问题。但是被告却置之不理。20107月中旬,该市场内的物业管理人员以原告未交纳当月承包金为由,对原告经营的上述铺面断电。原告找被告交涉,未得到任何有效回复。

原告经营的上述铺面经断电后,原告才查实:原来被告所发包给原告经营的上述两铺面,原告并无所有权和转包权。致使原告承包上述铺面出现问题后,不能与业主进行有效交涉以解决问题,也无资格对业主提起法律诉讼。因为被告对于上述铺面并无所有权和转包权,不能处分该标的物,对于《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被告属于无权利主体资格。又因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其没有所有权和转承包权的情况,并且在合同中写明其有所有权,被告的行为又构成了欺诈,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上述《承包经营合同》应确认无效。被告方方应依法返还从原告处所取得的财产。因为合同无效是由于被告方的欺诈行为所造成,因此,被告方还应赔偿原告方的相应损失。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方特此提起上述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决。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谢开发

20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