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天 穗 律 师 事务 所

 

律师意见书

                                               2017)粤天穗律刑辩函字第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xx区分局:

     贵局正在进入侦查阶段的xxx涉嫌伪造信用卡诈骗一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谭志平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xxx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侦查阶段的xxx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辩护人认为, 犯罪嫌疑人xxx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律师意见,恳请办案机关予以采纳:

一、    本案犯罪嫌疑人xxx及其同案犯罪嫌疑人xx在本案中的行为涉嫌的是侵占罪,而不是涉嫌诈骗罪,更不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

1、   本案犯罪嫌疑人xxx及其同案犯罪嫌疑人xxx,案发前帮报案人冯xx、周xx办理信用卡的行为,是合法的委托代行为。报案人冯xx、周xx与卢xx均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根据协议,卢xx二人为报案人冯xx、周xx代办及领取信用卡的行为是经过授权的合法行为。而且办卡过程中,均由报案人冯xx、周xx向银行提供资料并亲自与银行签署文件,办证过程是合法的。并不涉嫌信用卡诈骗。根据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主体是持卡人(在本案中即是报案人冯xx、周xx)被害人是银行。本案显然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吴xx及其同案犯罪嫌疑人xx定罪。

2、   本案犯罪嫌疑人xxx及其同案犯罪嫌疑人卢xx的行为也不是诈骗,而是涉嫌侵占。卢xx、吴xx代办代领信用卡是经过报案人冯xx、周xx授权的,不能认定为诈骗性质。卢xx、吴xx二人代领报案人冯xx、周xx的信用卡后,刷卡取钱并拒绝返还的行为,是将别人的保管物非法侵占的性质。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吴xx及其同案犯罪嫌疑人卢xx的行为也不是诈骗,而是涉嫌侵占。

二、  本案犯罪嫌疑人吴xx及其同案犯罪嫌疑人卢xx虽然涉嫌侵占罪,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属于自诉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而且,根据规定,侵占罪中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并同意返还被侵占的财物,则该罪名不再成立。

三、  本案犯罪嫌疑人吴xx及其家属已经退还报案人冯xx、周xx的全部款项,并且取得了报案人冯xx、周xx的谅解,报案人冯xx、周xx还向公安机关撤回本案控告。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吴xx不应再以犯罪论处。

综上所述,鉴于犯罪嫌疑人吴xx的行为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而且其已经退还了全部侵占的款项,为准确有效的打击犯罪,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严防冤假错案和打击面过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恳请办案机关严格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吴xx不作为犯罪案件处理,并撤销案件。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敬礼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谭志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