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清新县xxxxxxxxxxx39号,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xxx,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为广州市xxxxxxxxxx园路东三巷3号602房,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58,联系电话为xxxxxxxxxxxxx.

上诉人因与xxx侵占罪刑事自诉一案,于2016年12月5日收到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刑初1483号刑事裁定书,现不服该裁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83刑初1483号刑事裁定书,并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上诉人构成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犯罪。其中,主体要件:被上诉人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被上诉人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上诉人交与其保管的财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拒不返还;客体要件: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所有权;客观要件:被上诉人将合法占有的上诉人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行为。

上诉人在提起刑事自诉时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足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

1、转账凭证:其中,《个人客户境内人民币汇款申请书》上转账的用途为“饭堂保证金”;《汇款凭证》的转账附言为“饭堂保证金”。该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于2016年7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将100万元保证金交与被告人保管。

2、《华立学院A1食堂(第一层)合作协议书》: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转账的用途。

3、《律师函》:证明被上诉人未按照上诉人的要求,将上诉人交由其保管的保证金用于约定的使用用途,并因此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的损失。

4、照片、报警回执、病历:证明被上诉人拒绝返还,且上诉人上门追讨时被被上诉人雇请的人员殴打。

因此,证明本案被上诉人构成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法律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上诉人完全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应当予以处理,依法追究被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证据不足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裁定撤销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83刑初1483号刑事裁定书,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201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