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中毒死亡赔偿案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
原告---赖xx等4人诉被告---中山市xxx电气有限公司等3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谭志平、刁柏龄律师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的活动。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使我们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发表以下代理人意见,供审判长参考:
一、 中山xx电气有限公司(被告1)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被告1生产、出售的JSD12---6FDO1型xxx热水器是
有缺陷的产品。
该公司的产品说明书阐明该款热水器是烟道式(即自然排气式)热水器。烟道式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上海、深圳、新疆等地率先禁止销售烟道式热水器。
在2001年5月1日,上海发布实施一项强制性地方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和环保技术要求》,燃烧所需空气取自室内的家用燃气快速式热水器必须为强排风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和具备资格的安装人员严禁承接安装存在隐患的烟道式热水器。
深圳市也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烟道式燃气热水器禁止销售。
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销售直接排气式家用热水器、自然排气式家用热水器以及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其他燃气器具。
烟道式热水器是在直排式热水器的结构上增加一个防倒风排气罩与排烟系统(排气管道),燃烧时所需要的氧气取自室内,燃烧所产生的有害气体通过排气管道排向室外,才能保证沐浴者使用安
全。
被告(1)生产的烟道式热水器出厂销售时没有配置排气管道,
所以其名义上是烟道式热水器而实质上还是直排式热水器。
直接排气式热水器已被国家禁止生产和销售(详见国家轻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轻行[1999]101号文件“关于禁止生产、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通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43、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被告(1)生产的JSD12---6FDO1型家丽雅热水器是有特殊要求的产品,依法应当在产品加贴警示性标签并中文警示说明。
烟道式热水器是利用空气压差自然排气,通过烟道将废气排到室外,由于没有抽风设备,遇到刮大风的时候,风就会容易由排烟管道倒灌入热水器的燃烧室产生熄火,易引发中毒事故。因此,烟道式热水器不能安装在浴室内,必须分室安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规定,对特殊要求的产品以及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被告(1)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