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商局不依据股东会决议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是行政过错
一件并不复杂的企业登记变更事项:东莞市虎门凌志皮革制造有限公司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超过2/3股东表决权通过决议,更换不称职的法定代表人。2月16日依法向东莞市工商局提出变更申请。由于被撤换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股东,并拒绝参加股东大会和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对此,我们也向工商局书面作了说明。公司法规定:更换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只要2/3股权股东通过即可。国家工商局《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也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1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本作为工商机关应做的份内行政事项,东莞市工商局却犹犹豫豫、推三推四。首先是在在虎门工商局受理窗口拒绝接收申请文件,且违法不提供任何书面回执。几经交涉,极不情愿地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我们后又找到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科副科长周向东,周解释,怕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后其他股东告工商局。最好还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法院怎么判工商局就怎么办。(东莞市工商局占居着豪华气派至极的办公大楼,大把花着纳税人的钱,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事务却都推到法院,那要你们做什么?)。又找到市工商局陈玺副局长,总算明道理,说开个听证会,根据听证结果办(遇到一个能依法行政的领导)。带着陈副局长的指示,我们找到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科科长郑润南要求听证(一个东莞本地女人,专业能力没有,态度却很横,主管局长关于召开听证的指示也不听,极富东莞特色!),答复:股东意见不统一,有矛盾,工商局变更不了,不办理听证。(如果中国公司法法理是少数股东不同意,公司重大决策就不能通过的话,已逝去400多年的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们在另一个世界仍会笑掉大牙!)。过了两天,想想不对,2月21日,
工商局又打电话来,要收回《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然后于3月24日召开了听证会。很成功,占公司2/3股份的股东在听证会上坚持更换法定代表人,现任法定代表人在听证会上也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到此为止,工商局应当尽快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可又是一拖近半个月杳无音信。多次找到工商局问结果,答复就三个字:让等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