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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妇女维权

来源:潘盼盼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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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离婚纠纷包括离婚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因离婚纠纷而进行的离婚诉讼是典型的复合之诉。

  常见的离婚纠纷有:

  (一) 缺乏婚姻基础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此类离婚纠纷,主要是出于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草率结婚等原因而引发的。当事人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假如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很容易引起离婚纠纷。

  (二) 剥削阶级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因剥削阶级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主要是指封建思想和资产阶级思想所造成的离婚纠纷。受剥削阶级思想影响的可能是一方,也可能是当事人双方。在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封建传统仍有一定的影响,男方有严重的夫权思想,打骂、虐待女方,限制或干涉女方参加社会活动,致使女方不堪忍受提出离婚的,还占有一定比例。

  (三) 一方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因一方犯罪服刑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情况不一;有的是夫妻感情尚好,一方犯罪后,对方出于思想顾虑,要求划清界限,或者遇到实际困难而提出离婚;有的是夫妻原已长期不和睦,一方犯罪后对方即提出离婚;有的是由于一方累次犯罪,或犯强奸罪、重婚罪等,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等等。

 (五) 其他缘由导致夫妻感情恶化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此类离婚纠纷包括因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问题而引发的,也包括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变异而引发的纠纷。

  现代社会追求男女平等,但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男女平等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让人欣慰的是近年来,妇女利用法律维权,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逐年增加,但对妇女不利判决为尽大多数,细究其中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举证不能导致不利结果。2、未充分利用法律维权。3、碍于情面想尽快结束不幸的婚姻以牺牲自己的权益为代价。4、有的当事人与法官勾结,暗箱操纵,侵犯妇女权益。

  下面就离婚诉讼中几个重要问题,在法律的范围内提出维权策略:

  一、财产分割。感情出现危机时很多夫妻反目成仇,钱财成为争夺的主要目标之一,不提供收入,虚构债务成为一种惯用手段,而且往往债权人都是债务人的至亲或亲密朋友,双方达成协议,共同欺骗女方。根据我国证据规则规定,除特殊案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外,大多数案件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就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这就要求妇女同志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居安思危:(1)在夫妻关系和睦时也要多留个心眼,对家里的大笔资金收入、支出不能不闻不问,在必要做一些记录或复印件保存,如丈夫的工资存折、存款账号、基金账号、股票账号、未办产权的购房合同等,当然采取这些措施要有策略,不要让丈夫产生怀疑而弄巧成拙。(2)夫妻关系出现危机或对方已起诉离婚,切忌尽快结束不幸的婚姻以牺牲自己的权益为代价,要控制情绪,采用托延的战术,寻找机会,尽力拿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3)为防止对方恶意举债或假如无法控制对方的借债行为,可以在婚前或婚后写下债务归个人负责的约定,经公证生效。

  在离婚诉讼中的“债务争议”大概占总离婚债务纠纷的一半。但法院在确认这些债务时非常困难,这是由于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事先找人作伪证,或向亲友打假借条,致使在法院分割财产时,出现了夫妻共同财产没多少,但“共同债务”却越审越多的现象。针对这一现象,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对那些只有一方提供“借据”、“债权人”是自己亲属的债务不予确认。如果法院以“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做出判决,就会导致“夫债妻还”或一人之债务共同偿还的现象出现,这不利于对善良方当事人的保护。所以在法庭上妇女要对自以为不实债务提出质疑,请求法庭结合旁证如借款支出记录,存款记录,消费记录等做出确认,法庭一旦确认对方隐躲、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躲、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寻求潘盼盼律师帮助。在现实案例中,法律意识空缺,对法律规定一无所知的情况大有人在。例如有些妇女以为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产权办在男方名下,该房屋就归男方,在离婚诉讼中对房屋产权归属不提出任何异议,导致法院将该房产判给男方所有。所以请求潘盼盼律师帮助,对维护妇女权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子女扶养权的争取。对已有孩子的家庭,离婚时孩子扶养权有时会成为夫妻双方争夺的焦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所以哺乳期子女,以随母亲扶养为原则,除非有特别不适于子女长大的原因。哺乳期后的子女,妇女如想取得子女扶养权,应向法庭提供自己相对对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和理由,如可证实自己收入稳定、学历较高、居住条件较好等,还可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扶养孩子不利的证据,如前所述外,还可提供对方有家庭暴力、经常出差在外、如女孩子已进入发育期,可以以男方不方便照顾为由提出扶养权,另外对已能正确表达自己观点的孩子,应该多做孩子的思想工作,让其向法庭做出选择自己和谁生活的意思表示。  

三、家庭暴力维权。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所以当女性朋友在第一次遭遇家庭暴力时,一定不能忍气吞声,要奋起反抗,让对方感觉到你不是弱者,包括找对方家长、单位、社区、妇联以及公安部门,一定要在第一次家暴发生后给对方以教训。因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情节,且可依据家庭暴力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家庭暴力取证难是众所周知的。近年来,因屡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到妇联信访的案件居高不下,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而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所以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一定要奋起反抗,可以向区、街两级妇联寻求帮助,伤害严重时可以报案,寻求司法介入,同时要记住留下证据,如用数码相机拍下受伤的表面现象,同时到医院诊断,留下诊断证明,以备不时之需。

  四、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当今社会,仍存在着妇女在人格上、婚姻家庭上的不平等现象。婚姻家庭问题不断增多,家庭暴力、重婚、“包二奶”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侵犯了妇女的正当权益。为此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此规定,妇女在受到家庭暴力、重婚、“包二奶”等侵犯自身权益的情况下,除起诉离婚外,还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示惩戒。但需要注意的还是证据问题,例如第三人的证言、过错方和别人共同生活的照片等。

  五、对怀疑有当事人与法官勾结,暗箱操纵,侵犯妇女权益的对策。对这类案件,妇女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一定不要调解结案,让法庭判决,在上诉期内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审判,在二审中有可能改判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时,原一审法官不能再参与审理,重新组成合议庭,我们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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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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