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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发生碰撞安全气囊未打开致乘车人伤亡,林律师代理车主一审判决厂家商家承担责任!

来源:林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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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先生驾驶一辆北京某某轿车撞到路边的房屋发生车祸,造成卢先生受伤、助手席上的乘员刘某死亡。交通事故认定卢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卢先生与死者家属协商对乘员的死亡损失进行了赔偿。卢先生认为,自己受伤及刘某死亡与轿车安全气囊未打开有关,车祸发生时,北京某某轿车上装置的两个安全气囊均未打开,该车存在质量缺陷。于是卢先生委托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的林刚律师代理,将汽车的销售商和厂家告上法庭。

原告卢先生诉称:2007年9月30日,原告从临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由北京某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京某某小轿车一辆。

2008年4月27日14时10分许,原告驾驶轿车驶出路外,撞到路东房屋上,经过正面猛烈碰撞,因该车装置的两个安全气囊均未打开,致使原告身体受到重伤,乘坐在助手席的乘员刘某因重型胸腔脏器损伤而当场死亡。

原告方认为,北京某某汽车上装置的两个安全气囊,应该是在车辆前方受到会给乘员带来严重伤害的强力冲击时展开,缓解驾驶员和助手席乘员的脸部和上体受到的冲击力的装置。但自己驾驶的北京某某汽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前部碰撞严重,两个安全气囊均未打开,该安全气囊没有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明显存在质量缺陷。由于安全气囊没有打开,致使乘坐人缺少保护而造成自己受到伤害及刘某死亡的后果,北京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临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北京某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临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辩称,他们生产和销售的某某轿车经过出厂严格检验的合格产品,不存在任何缺陷。安全气囊未展开与伤亡的发生及原告所受到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全气囊是汽车设计上的一种具有保护功能的装置,安全气囊的保护功能应在一定条件下发挥作用,安全气囊的安装应用给驾驶员和乘车人带来更安全的保障。(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前方装置的两个安全气囊客观上均未打开,在事故中没有发挥应有的安全保护作用,刘某死亡、卢某受伤的后果与安全气囊未打开存在民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没有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举证证明,应当视为车辆配置安全气囊系统存在质量缺陷,北京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应当对产品存在缺陷的车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临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主张生产的某某轿车是经过检验合格出厂的产品,该车包括安全气囊在内的全部零部件及其整车都是合格产品,不存在任何缺陷。但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不等同于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等等。二00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法院判决北京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原告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九十,临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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