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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研究

来源:卞伟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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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研究

摘要:在知识经济凸显的今天,知识产权构成了企业重要的资本,也是企业关键的无形资产。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在《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充分实施知识产权运营战略,实现知识产权的重要经济价值,为企业解决贷款融资难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     质押     融资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将依法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出质而筹借资金,当出质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就该知识产权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对企业传统融资手段的发展,也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担保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该规定为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撑,同时《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对债权的规定为其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基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以下特征:

一、     属权利质权。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出质物为可以依法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无形资产。

二、具有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从属性是指出质的知识产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融资债权。出资的知识产权随融资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融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不能与融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消灭。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知识产权部分灭失的,未灭失的部分仍然担保全部融资债权,而不能相应地缩减质权担保的范围。 质押融资具有物上代位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上。[①]如《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押融资的优先受偿性是指质权人于出质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知识产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受质权融资担保的债权。

三、质押合同登记生效。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系权利质权的一种,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管理并登记备案颁发证书。故,出质人就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与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发挥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解决企业融资难题,实现知识产权资本运作的重要方式。近年来,我国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发展方面出台了一些政策性规范和法律法规。20095月,《银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科技型中小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产品,积极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则指出,要“进一步加强专利质押贷款工作,推动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促进专利产业化的股权、债券交易市场的形成,推动建立质押贷款、风险投资、上市、证券化等多层次的专利技术融资体系”。《专利权法质押登记办法》规定了质押登记制度,《著作权法》明确了著作权质押登记制度。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尚未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营较少,主要原因有社会整体知识产权意识不高,创新能力差,高含金量的知识产权数量少,金融机构不太愿意接受企业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政府在落实推动知识产权价值变现为企业资产力度不够等。因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共同努力:

一、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完善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政府等有关部门要制定与实施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措施。如北京市有关部门设立了专项风险资金用于扶持中介机构化解银行贷款的风险,支持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贷款。[]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建立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培育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市场体系、形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等方面制定细则。20098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向企业出借资金,企业按期向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偿还本息;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融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第三人,融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第三人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或信用保险,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向企业出借资金,企业按期向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偿还本息;由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协商确定法律允许的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该意见对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活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把控各类风险,构建银行与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银行要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授信等级制度,并在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时,对授信等级从严把关,并在不断总结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基础上优化授信等级制度。在贷款发放前,一方面,要考察和审查企业资信、资产、经营状况情况,另一方面,要重点考察企业拟出质的知识产权状况和风险防范问题,如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法律风险、侵权风险、知识产权处置风险和该知识产权对企业获利的可能性等因素。贷款发放后,要对信贷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调查和评估,关注被出质的知识产权的动态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变化等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加强监管,降低风险。

三、积极探索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新模式。在“上海浦东模式”中,以试点促推广,实现面上突破。在试点中,有孚公司授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质押给科诚小额贷款公司,在经科诚公司对软件著作权评估出500万元价值后办理著作权质押登记证书。有孚公司获得了期限为一年的400万元贷款。同时,有孚公司企业法人代表的股权被质押给科诚公司作为联保,并约定当有孚公司不能按期返还贷款时,由杨浦科技创业中心下属的科艾投资管理公司根据协议约定的价格参股有孚公司,也就是将债权转化为股权进行追偿。这种模式的重要特点是,通过科艾投资管理公司的加入,实现了债权和股权的联保,确定了将知识产权质押转化为债权与股权联保的方式,与美国硅谷银行的做法有相似之处[]

    在符合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政策的框架下,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创新融资信贷政策,对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企业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贷款力度,提供对中小企业贷款比例和数额。政府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性研究,总结经验,在政府、银行和企业等部门的联合推动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使其成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融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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