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新梓律师

江新梓

律师
服务地区:江西-九江

擅长: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135-7622-0589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8:00-21:00)
留言咨询

刑事自诉状

来源:江新梓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0
人浏览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xx、女、197554生,汉族、都昌县人、农民。  住:都昌县xx镇xx村委会。

  被告人:刘xx、男、1974423生、汉族、都昌县人、农民。  住:都昌县xx镇信xx委会

  案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与侵占。

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归还被侵占财产。  

事实和理由

200766自诉人在广东省汕头市遭遇交通事故,致左脚膝盖以下截肢,获各项赔偿计人民币15万元,该款一直由被告人保管。因被告人占该款为已有,拒绝支付自诉人治疗等正常费用,导致离婚而诉致都昌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人归还其代为保管,依法律规定属于自诉人个人财产的赔偿款。该案业经都昌县人民法院于2008917作出(2008)都民一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第二条规定:“限被告(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自诉人)人民币128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竟将该存放在其存款帐户上的自诉人人身损害赔偿款128000元,无视判决返还的规定取走而不归还。致使二年多来,自诉人不但基本生活失去了保障,而且伤病也因无钱医治而加重!

为此,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也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构成侵占罪。故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审判,以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都昌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xx

2011915

以上内容由江新梓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江新梓律师咨询。
江新梓律师
江新梓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0人好评:1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九江市都昌县万里大道395号共济律师楼
135-7622-0589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江新梓
  • 执业律所:江西共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604*********78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西-九江
  • 咨询电话:135-7622-0589
  • 地  址:
    九江市都昌县万里大道395号共济律师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