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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郑文斐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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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法院不予受理?

 

    问:哪些情况下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法院不予受理?福州 离婚律师

    答: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www.fjlaws.com

    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福州 离婚律师婚姻自由不仅意味着男方、女方有选择结婚或不结婚的子女、选择和谁结婚的子女;婚姻自由还意味着男女双方在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时可以协议离婚、夫妻一方在协议离婚不成有提起离婚诉讼的自由。

    但婚姻法除了要维护男女双方的婚姻自由,还肩负着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功能。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后,难免会在婚后的生活中产生各种摩擦和矛盾,夫妻之间的磨合是必须的、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当前很多80后结婚后往往因为生活中的琐事产生矛盾就要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福州 离婚律师会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为了给这段婚姻一定的缓冲期、冷静期,给当事人挽回这段婚姻创造一定的机会,故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上述期间内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律师提醒,上述关于离婚诉讼的限制仅仅是暂时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福州 离婚律师因此,上述期间届满的,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任意一方均可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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