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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婚姻家庭

法律焦点一周关注(2016年7月18日--2016年7月22日)

来源:赵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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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周,赵虎律师团队(虎知队)关注的焦点涉及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广告法、婚姻法等方面,有具体案件也有国外立法,有办案感悟也有学习体会。
 
    1、刚刚看到美国律师同行发布的消息:美国参政两院通过了保护商业秘密法案。根据该法案:如果申请人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被申请人有未授权的行为和恶意,申请人可以单方申请紧急禁令。这有些类似专利法或者商标法的单方禁令方式了。其实,我国商议秘密的保护更是个难题,立法也更不完善。
 
    2、手机公司没有自己的专利是非常可怕的事情,这样的公司无论营销做得多好,都不会走的长远。另外,专利分为标准专利和非标准专利。对于标准专利而言,专利人不应该拒绝授权,并且不能区别对待。但是,手机公司仅靠标准专利无法走的远,产品做不好。靠侵权的话,必定会引起诉讼,也是死路一条。
 
    3、签合同的时候,第一要谈,谈好合同的主要和重要条款;第二要写,合同一般是一方起草,起草的合同未必是谈好的合同,也许是格式版本,也许是故意没有根据谈好的事项草拟。谈合同重要,写合同更重要。如果写不好,谈的再好也没用。因为一旦发生纠纷,一般是以最后的书面文本合同为准。
 
    4、一位生产食品的公司,因为标签可能标注不当(产品非常棒),被消费者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消费者才能要求10倍赔偿。仅是标签、说明书的瑕疵,那就看瑕疵的部分是什么,这种瑕疵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如果造成误导的,则可能会判十倍赔偿;如果不会造成误导,则不会判十倍赔偿。
 
    5、今天跟当事人一起谈产品广告宣传的事情,其中谈到能不能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国家级”这样的字眼。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的确有此规定,不过《广告法》规定不能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是为了防止误导和欺诈消费者,造成不公平竞争。这也不是绝对的,要结合文义和语境进行判断。如果确实有根据,且不是突出性使用,即使使用“国家级”这样的字眼也不违反《广告法》的规定。
 
    6、很多企业做广告宣传的时候,喜欢称呼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是“最好、最佳、最美”,也许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在企业的心里的确是“最…”,可是这样的词一定慎用,否则会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要被罚款的哟!
 
    7、一直思索有声书的版权问题,其实有声书早就有了,不过市场太小,形不成产业。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有声书的产业开始繁荣,法律问题随之而来。当开始在意时,回头看看,也许权利链存在很大的问题。 目前有声书市场最活跃的不是美国,而是德国。德国的《著作权法》特意规定了“朗诵权”,这个规定相关国际条约也有。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规定“朗诵权”,但是规定了“表演权”,应该包括了“朗诵权”。实践中,很多公司得到的授权不是“表演权”,比如获得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却去录制有声书,这是危险的。
 
    8、(大麦网泄露用户信息事件)网站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与信息遭窃取的方式有关。如果是网站后台泄露,说明技术存在漏洞,网站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如果是用户安装了非法软件,导致用户信息被监视,网站并没有责任。但是如果网站恶意泄露用户信息,不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旦造成了恶劣影响,还需承担行政责任。
 
    9、一个作家,婚姻存续期间写了好几本小说,但都没有发表,后来与原配离婚,离婚后不久再婚,再婚期间之前写的书相继发表,并被拍成影视剧,获利颇丰,作家的原配妻子能分这些稿酬吗?如果作家与再婚妻子离婚,再婚妻子能分这些稿酬吗?答案是:再婚妻子可以要求分割稿酬,而原配不能。理由是:《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只包括知识产权的收益,没有包识产权本身,一婚时创作出了作品但是没有收益,二婚时没有作品但是有收益,所以二婚妻子才能要求分。你是不是觉得有些不公平,我觉得挺不公平的,但是没办法,这就是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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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虎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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