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孩子判给男方的可能性比较大

  1、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男女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5、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二、男方要求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判给自己的情形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判给自己: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一般法院会考虑哪些方面的情况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