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52859/;人均消费性支出3664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569/;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5811/年。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中介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关于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去顶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去顶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证;并且该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在法庭上一般对公交车票据、出租车票票据、救护车票据认可。

5、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是一天按30元或50元计算。

7、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

 一级至十级 基数×年限×100%(90%80%70%60%50%)以此类推; 多个伤残等级计算方法: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从10%1%,即:一级伤残10%、二级伤残9%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使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康复费及后续治疗费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一般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2、定残后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13、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4、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