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概述】:**经理部下属作业队临时工***于6月2日在互通区肋板式桥台钢筋绑扎时,因不按操作规程作业,造成从1.5M承台上摔致左大腿骨折的工伤事故。

  事故发生后,作业队以和该临时工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约定“施工中发生伤残责任自负”为由仅垫付了前期医疗费了事。两个多月后,项目部收到劳动局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项目部随即调查分析了事故始末,并派专人跟踪处理。

  经过劳资双方协商,并经劳动局仲裁,妥善解决了工伤事故纠纷;并顺利的实现了理赔,部分转移了企业负担和风险。

  【涉及的法律法规】:

   本案主要涉及《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常识解答】:

   1、什么是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因操作不当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

根据国际惯例,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除了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斗殴、酗酒、蓄意违章造成的伤残亡一般都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认定有无期限要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

   4、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是怎么回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工会组织在工伤事故中的作用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6、该临时工的伤残如何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进行鉴定。

  我国在2007年5月1日后适用新的工伤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简称为国标。

  经查,该临时工符合“骨折内固定术,无功能障碍”项,应认定为九级伤残。

   7、该临时工提出给三万元了事,工伤事故可否私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令的有关规定,该临时工的停工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护理费、营养费、交差费等费用总计在5至6万元。因此,3万元的补偿金额违背了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私了是不可行的。

《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事故,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协商解决。但是根据《合同法》的54条(二)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

   8、作业队和该临时工约定“施工中发生伤残责任自负”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故该条款无效。

   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裁定由项目部支付5.6万元是否合理?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裁定是合理的。但是,经理部有向该作业队追索的权利。

   10、有人认为在工伤事故发生两个月后通知保险公司是不会予以立案和赔付的,对吗?

  不对。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根据保监会的解释:及时是指出险后5至7日,如果因为通知不及时,造成勘验费增加的,由被保险人承担。

  另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工伤事故发生两个月后符合权利要求的期限。

  只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齐全,保险公司根据规定在最高赔付金额内是应该予以赔付的。

    (作者:樊建平 单位:中交二公局六公司)

樊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