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素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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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内强奸行为的定性

来源:牛素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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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婚内强奸行为的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规定了强奸罪的构成,强奸罪的最大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按照传统的观点理解,丈夫不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其实这种理解有失偏颇。作者认为,丈夫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主体,既“婚内强奸”可以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并没有排除丈夫作为强奸犯罪的主体;

  刑法理论认为: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这里的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捆绑、按到、强拉硬拽等,使被害妇女不敢、不能反抗,对其人身实行强制的手段。胁迫,是指以杀害、伤害、职权、地位、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恫吓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对其进行精神强制的手段。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手段外,其他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如用药麻醉,用酒灌醉等。

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的人可以是一般意义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也应包括丈夫这一特殊主体。因为妇女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主体,有其独立的意志,不受任何人的支配,其人身权不应受到任何人的非法侵犯。妇女作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具有性自由的权利,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与丈夫发生性行为的权利,也有不和丈夫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如果妇女不愿发生性行为,其丈夫强行以暴力、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则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格权、身体权,丈夫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受到刑法的制裁。

二、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应作为强奸犯罪构成的障碍。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但并不意味着丈夫可以任意支配妻子的人格和意志。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在对方即为权利,妻子对性生活同样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当妻子面临来自丈夫的暴力和其他威胁时完全有权拒绝丈夫的毫无性爱意义的性要求。这是女性人格独立和人身自由的法律保障,符合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要求。

现实生活中,有好多丈夫不顾女性在月经期、妊娠期及其他不宜发生性行为的情形,不顾妇女的强烈反对,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导致妇女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还打着合法丈夫的外衣,来给自己的行为做辩解。被侵害的妇女也不认为自己的丈夫的行为是犯罪,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所谓合法婚姻,是指夫妻双方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取得结婚证书的行为。在婚姻没有被解除之前,无论处于什么状态,都是合法的。有的夫妻关系处于分居多年状态;有些婚姻处于“非常时期”,比如离婚诉讼中,在判决没有生效之前,仍是合法婚姻,那么在这个阶段,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这个时候,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合法婚姻外的男性强奸行为有何区别呢。

非法同居期间是否存在婚内强奸呢?我国《婚姻法》解释一规定,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以后的就按同居关系处理(这里的同居关系为狭义的。),显然没有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婚姻不是合法婚姻。笔者认为,无论有无结婚登记,男女双方结合的目的,是双方共同生产、生活、繁衍后代。在男女非法同居期间,男方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毫无疑义构成强奸罪,那么,合法婚姻与非法同居也只是形式上的不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不能因为男女之间有了那一纸结婚文书,就从本质上区别对待。如果这样,势必会造成司法不公。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犯罪的判例大量存在。

案例一:

被告人刘某(男)与控告人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通过两人交往,王某认为两人合不来,要求终断来往,但王某的父母却与刘家协商了成亲之日。王某虽然最后与刘某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却坚决不愿意与张某同床,张某采用暴力手段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王某第二天将刘某控诉之公安机关。经查: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过登记。法院最后以事实婚姻不受保护,双方之间无合法婚姻关系为由,判决被告人刘某强奸罪名成立。由于事实婚姻不是合法的婚姻,因此本案不涉及婚内问题,更不涉及婚内是否有奸的问题。可见在事实婚姻中丈夫强暴妻子,属普通的刑事犯罪,构成强奸罪。

案例二:

赵某和李某于2003年结婚。20071118日,某人民法院应李某离婚之诉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判决做出8天后,即20071126日,被告赵某使用暴力强行与李某性交,李某报案。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夫妻关系已处于感情确已破裂,虽然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双方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是,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阶段,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

从以上判例中可以看出,无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丈夫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可以构成强奸罪。

四、对“婚内强奸犯罪的处罚应与一般强奸犯罪区别对待。

 “婚内强奸“犯罪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诸如婚姻家庭、妇女权益的保护、传统的道德伦理等,牵涉到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习俗、文化等。如果对“婚内强奸”不作为犯罪处理,妇女的权益将不能受到很好的保护,刑法也没有排除“婚内强奸”的存在;如果作为一般强奸犯罪处理,又不符合我们国家的风俗,不能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处理这类案件,司法机关应该慎之又慎。在量刑方面应该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能将婚内强奸案的诉权规定为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纳入私权范畴,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对于婚内强奸案要做的工作是对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形式-诉权的保护和保障,而不能直接干预。这样,妻子针对丈夫在分居或者离婚诉讼中(合法婚姻关系的正常状态的妻子谁也不愿意自己的丈夫去坐牢)对自己性权利实施的侵犯行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起诉,自己决定是否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这样,既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又符合我国的风俗习惯,容易被大众接受。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妇女的独立和自主意识正在逐日增强,然而与之不协调的却是丈夫伤害妻子的现象屡屡发生,家庭暴力案居高不下,离婚率逐年攀升,妇女维权道路上还充满着艰辛。还需要法律界的有志之士做出更大的努力。

 

 

                                                      牛素云

                                         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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