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由谁决定,由谁执行?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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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逮捕由谁决定,由谁执行?
杭州刑事律师回答: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因其自身的特殊性,法律对此有细致的规定,那么逮捕由谁决定,由谁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批捕的时间为7天,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当天予以变更强制措施,如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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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拘役刑如何执行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拘役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拘役刑由公安机关执行,而不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狱执行。拘役刑由公安机关执行,主要是指在公安机关的看管下进行劳动改造,其人身自由已被剥夺,并应置于执行人员的看管之下。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执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和酌量发给劳动报酬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回家的天数,应当计算在刑期之内。同时要尽量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并根据他们的劳动表现,技术水平等情况“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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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君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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