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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及程序规定有哪些?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11-22 浏览量:0

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维权的第一步,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由工伤职工、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时效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对职工受伤或死亡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为。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发生工伤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以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发生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申报流程如下:
(一)申报
(1)单位申报,员工发生事故(伤、亡)后,用人单位应立即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抢救。同时,应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齐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3)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工伤保险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如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材料齐全,工伤保险部门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
(三)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四)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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