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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一房二卖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08-13 浏览量:0

2015年4月12日,黄某和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以68万的价格购买涉诉房屋。过户费用中介费用由黄某承担。双方约定黄某4月12日支付定金123000元。被告接受定金5日内腾房。双方定于4月17日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约定,双方签订协议如有违约,支付违约金20000元,违约方赔偿对方。因房屋过户起诉,每期诉讼费为总定金的10%,由违约方承担。
之后黄某支付了定金1230000元。2015奶奶6月8日马某和案外人范某离婚,协议房屋归范某所有。
为此黄某起诉马某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违约金2万元。
马某表示双方签订的是借款协议,并非售房协议,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案例分析: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购买马某妻子名下房屋,并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购房定金。后马某将涉诉房屋转卖给他人并已经交付,马某一房二卖的行为侵害了黄某的合法利益,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1、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
2、马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黄某定金123000元。
3、马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黄某违约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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