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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1-01 浏览量:0

    隐名股东,顾名思义,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并没有记载本人或本公司为股东,相反却记载他人为公司的股东。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是显名股东,顾名思义,即虽然未实际出资,但被登记为公司的形式股东。隐名股东的目的多数是为了规避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容易导致公司的信用危机,故隐名股东不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支持。但实践中,隐名股东现象经常出现,如何处理该类纠纷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发生纠纷时,如果该纠纷是针对公司的利润应由谁享有,应由谁行使股东权利等,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一般而言,隐名与显名股东之间就隐名出资问题会存在书面协议,如债权债务协议、信托协议等。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为有效协议,可依此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按照举证规则分配举证责任,举证不利的一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当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间发生纠纷时,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而且隐名股东实际一直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在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之间发生的权益纠纷中,应认定其他股东及公司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是予以认可的,在法律关系中应确认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资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二是隐名股东仅仅出资,但未尽股东义务也不享有股东权利,显名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益,公司及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并不知情,应认定隐名股东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按借贷予以处理。
    3.当公司与外部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时。第三人与公司之间的一切交易,都以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信息为依据,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作用。公司内部的协议不能对抗登记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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