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侵害自错位 情节轻微不起诉
(伍先彪律师长沙执业案例选)
刘某等七人敲诈勒索案不起诉辩护实录
一、案情简介
工地材料连连被盗,驻守员工抓获小偷后,商议不将小偷送公安机关,小偷也求情私了,通知其家属交纳4900元后放人。
二、律师的不起诉法律建议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贵院受理移送的刘某等七人涉嫌敲诈勒索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亲属的委托,指派伍先彪律师担任刘某的辩护人。2011年8月12日,贵院组织本案受害人及被告人家属当场退赃和谅解,这种根据具体案情的智慧司法是当前党和政府要求和谐司法的实际体现,令人欣慰。
现根据案件的起因、退赃、受害人的谅解等具体情况,建议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对本案行使相对不起诉决定权,案结事了。其理由如下:
1、刘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的起因和情节,毕竟与社会上的犯罪有所区别,工地材料连连被盗,抓获小偷后,小偷求情私了。相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且案值正好在起点线上。
2、刘某等人都系农民,系农村家庭的经济来源主要支柱,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全家上老下小担扰可想而知。如果检察机关对刘某等人相对不起诉,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即能达到教育本人,又从某种意义上等同于拯救了多个有可能破碎的家庭。
综上所述,刘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情节轻微,建议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案件的审理结果
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较典型的抓获小偷因处理方式不当,受害方反倒成了被告人的错位案件。检察机关秉公执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公正司法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