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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来源:吴君瑜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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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案例:再审申请人起诉请求确认上海某区人民政府因国际汽车城和配套工程建设需要作出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因申请人起诉所涉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系上海某区人民政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决定,将相关征地内容予以公告,并未直接设定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故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律师分析: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要具有可诉性,得属于行政诉讼法所列的受理范围,且与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否则诉讼请求会被法院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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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君瑜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6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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