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责任 ,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确定赔偿: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上述赔偿 均是先启动交强险 不划分责任比例赔偿,超过部分按照交通事故认定责任 确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也是要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三、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