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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是否应该向甲支付转让款?

来源:黄兰根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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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乙是否应该向甲支付转让款?

 

 


【案例】

甲、乙、丙三人于2013年各出资20万元共同受让某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受让土地后,甲欲退出,遂与乙签订转让合同,约定由乙以30万元价格受让甲的份额。乙在签订转让合同后,又与丙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由乙出资20万元、丙出资10万元共同受让甲的份额。之后,乙依约向甲支付了20万元的转让款,丙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其应付转让款。乙是否构成违约呢?


【分析】

    本案例中,甲、乙、丙三人原来的关系为合伙关系,甲向乙转让的是其合伙份额。因该合伙份额转让合同中,合同双方为甲、乙,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应该承担并履行依约向甲支付合伙份额转让款的合同义务。换言之,只要乙没有依约向甲支付合伙份额转让款,就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违约的理由是什么。

    因此,乙应向甲承担逾期支付转让款的违约责任。在向甲承担了违约责任后,乙可以向丙追偿,要求丙向自己承担逾期支付转让款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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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兰根
  • 执业律所: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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