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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抚“女友”合肥一男子伪造离婚判决书在庐阳法院获刑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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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取得“女友”信任,合肥男子瞿某竟伪造法院传票和判决书,谎称自己已经与妻子离婚。然而,谎言终不长久,2017年7月31日下午,瞿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受审。

2015年5月份左右,瞿某在与被害人王某某相处过程中与前妻复婚,但其却以自己与妻子关系不好、正在办理离婚为由,继续与王某某以男女朋友名义进行交往。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瞿某多次以自己工地需要资金周转及信用卡被妻子盗刷需要还款为由,陆续向王某某借款或者通过王某某以王某某名义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计人民币23万余元,并于2016年7月26日向王某某出具了一张25万元的欠条。

在向王某某借款期间,为了取得其信任、拖延还款时间,瞿某分别于2016年6月及8月,通过网上联系制售假证的人员,伪造了一份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传票及一份自己与妻子的离婚判决书,文书的内容均由瞿某提供给制售假证的人员,制售假证人员则根据瞿某的要求将假的传票及离婚判决书邮寄给瞿某。瞿某拿到假传票及离婚判决书之后,随即向王某某出示,声称自己已经和妻子离婚,很快就可以和王某某结婚。

不久,王某某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询问后,得知瞿某向其出示的传票及判决书均系伪造,遂于2016年12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12月20日,公安民警在合肥市经开区港澳广场附近一网吧将被告人瞿某抓获归案。

在庭审中,被告人瞿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非常后悔。

庐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瞿某为了取得他人信任,拖延还款的目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瞿某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社区评估愿意接受其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地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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