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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注意事项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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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云视点: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维护家暴受害者权益的有力武器,但是获得法院的批准需要有家暴相关的证据。因此,受害人在遭受家暴后要第一时间向110报警,说清自己的遭遇,请求出警民警做好笔录、拍照、录音录像等证据的收集工作。即使暴力情节轻微,也要拍照、录像受伤部分,并前往医院就诊,保存好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医药费票据等证据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其最大亮点在于确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之前,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在离婚过程中家暴受害人才能申请人身保护令。而《反家庭暴力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独立的司法程序。由此可见,人身安全保护令已经完全不是只在离婚中的一个连带保护令了,即使不想提出离婚的,也可以在认定家暴后,要求法院给予保护。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批复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这为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了许多便利。

那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用呢?它能为家暴受害人带来哪些帮助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下列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得到法院批准后,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训诫,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家暴受害者可以使用的一项重要武器。但是保护令想要得到法院的批准,需要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这项要求让很多申请被法院拒之门外。因此,这里我会结合经办过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例,为大家提供一些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注意事项,希望能为家暴的受害人、同行律师提供一些帮助。

    1. 遇到家暴后要及时报警,出警记录可成为最重要证据。受害人在报警时,应拨打110,不要拨打附近派出所民警的电话或者办公室座机。因为只有110才是官方唯一承认的报警电话,拨打其它电话至少有两个缺点:第一,无法调取110出警记录,而拨打110的话,接线民警会记录下受害人的信息、报警原因、处理进展等情况,为认定家暴行为提供重要证据;第二,可能无法获得出警民警的证明。根据公安机关的办事规定,获得出警民警的证明需要法院亲自前往调取,那么法院是否调查、民警是否证明都是获取证据的不确定因素,而调取110出警记录就轻松得多了,只需要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拿着法院调查令就可以调取了。

2.当事人拨打110后,应该明确说明自己遭遇家暴的情形,比如“我的爱人对我拳打脚踢”、“我的老婆拿着刀把我刺伤了”,不要说是“家庭纠纷”等语焉不详的话,否则这些内容在认定家暴行为时证明力较弱。

3. 在民警到达现场后,请求民警做好笔录、拍照、录音录像等证据的收集工作。受害人伤情严重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出具告诫书,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这些材料在起诉时可作为维护自己权益强有力的证据,大大增加胜诉的把握。

在暴力情节轻微,公安机关无法出具上述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注意对受伤的部位拍照、录像,并前往医院就诊,保存好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医药费票据等证据,避免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无法举证证明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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