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抚养费和子女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放弃?
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夫妻双方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同时放弃抚养权、探视权,孩子也不再需要赡养他(她),彻底断绝关系。这个约定,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基于身份关系的探视权不能放弃、子女的赡养义务必须承担,协议中的这部分属于无效内容。即使是可以放弃的抚养权,在出现抚养一方严重损害孩子权利的时候,也是需要变更抚养权的。合理限度内,抚养费的数额、期限可以协商约定。
问:钱律师您好,我和我前夫离婚一年了。当时写的协议书没有涉及抚养费,这一年他也没有来看孩子也没给钱,他说没钱。我们协商重新写协议,让他放弃抚养权、探望权和孩子对他的赡养,断绝父子关系。我也不需要他支付抚养费。这样的协议法律是否承认并能起到法律作用?以后他要是想要回孩子还可以吗?
答:这位女士与前夫拟签订的协议涉及四个法律问题,即抚养权、探望权、抚养费、赡养义务,接下来逐一解释。
一、抚养权。离婚时,认定抚养权归属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具体来说就是:两岁之内的孩子由母亲抚养,两岁之后孩子的抚养权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来解决,法院会依照如下原则判决:(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角度,并衡量双方抚养条件来综合判断;(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此,如果孩子大于两岁的话,问题中的父母可以约定男方放弃抚养权,由母亲来抚养孩子。
二、探望权。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血缘关系产生的一种身份性的权利,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以及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探望权是法定权利,问题中的男方不能以协商一致为理由而放弃,该部分协议内容无效。
三、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题目中的双方可以就支不支付抚养费、支付多少数额、支付期限进行协商约定。
四、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与探望权一样,是基于父母子女的关系而产生的,是一种身份性权利,不会受到婚姻关系的变化、婚生与否等因素的影响。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同样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因此,即使题目中的男方同意子女不再承担对自己的赡养义务,也是无效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