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起算点是什么时候?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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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优先受偿权起算点是什么时候?
答:在建设工程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仍在继续施工,至诉讼时尚未全部施工完毕、没有实际竣工日期的情况下,可根据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目的出发,确定以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应该说是比较妥当的。
相关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再提字第0013号
本案诉讼时建设工程尚未实际竣工,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起算并不合理。在缺乏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目的出发,确定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协议时间。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之所以被司法解释规定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起算点,是因为此时建设工程合同所约定的基本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建设工程承包人由此获得了基于自己义务之履行完毕而向发包人索要相应建设工程价款的资格。2008年8月30日,华润公司、基福公司就工程款达成协议,明确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建设工程合同终止履行,华润公司此时有资格向基福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其应自此时起6个月内向基福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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