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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职工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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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职工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各种劳务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确认为无效合同,那么该承包合同作为一个整体归于无效,效力追及合同的全部条款,因此合同的全部条款不具任何合同效力,合同当事人因此不再受其约束。

规则解析:

与不具备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资质的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虽然双方约定了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条款,根据“整体无效”原则和合同正义的理念,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伤亡事故责任按照过错原则处理。施工量应当遵循“据实结算”规则,参照竣工验收合同后的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来计算。

相关案情: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彭法民初字第00777

裁判思路: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员伤亡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为施工工人的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权利,负有给劳动者购买工伤、社会保险的法定职责,此职责不因为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而免除同时该条款与约定工程价款的条款不同,不能请求参照支付。由于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没有尽到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职责,高村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所以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施工工人出现伤亡事故时,全部过错归于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理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作为用人单位的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负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职责,理应支付受伤施工工人的工伤待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整体无效原则使得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中人员伤亡事故的赔偿责任负担条款无效。通过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和合同总工程价款的整体结算规则,高村请求广元市路桥工程总公司支付在应收的工程款中扣除施工工人的工伤保险赔偿款和按设计图纸施工所产生的超挖回填方量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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