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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诉讼时效解析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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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2005山东高院纪要】二、(四)关于发包人以承包人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拒付工程款抗辩的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工期较长,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设计变更、施工变动、延长工期以及双方对工程价款决算协商不一致等情况,导致工程竣工后工程款长期不能得到清偿,承包人一旦起诉,发包人往往以承包人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事由,拒付拖欠的工程款。处理这类问题时,要注意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或者工程款数额未确定的,或者承包人提出结算书后发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的,发包人以此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8.5.2.【2006广东高院意见】4、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同意不计算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一方当事人在结算完毕后再主张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支付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的,应从工程结算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双方未自行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的,从收到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8.5.3.【2007重庆高院意见】13、诉讼时效。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承包人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事由的,要注意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或者工程款数额未确定,或者承包人提出结算书后发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发包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8.5.4.【2008福建高院解答】17、问: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应付款时间是否可以作为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答: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建设工程交付之日起算。

8.5.5.【2010杭州中院解答】2、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或约定期限不明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在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结算文件审核期限届满后,即开始计算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
答:根据工程建设现状,承包人提交决算文件后发包人长期未予答复的情形较为普遍,如果一概在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结算文件审核期限届满后,即开始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鉴于此,应当综合考虑工程价款已具备给付的客观性,应当在决算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出具后,确定相应的合理时间点,开始计算承包人追索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则发包人未在该约定期限内答复的,即应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在此情况下,若未再在另行约定付款日期的,则上述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该约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

8.5.6.【2010深圳中院意见】二十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工程质量保修款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修款应返还日之次日起算。

8.5.7.【2010深圳中院意见】二十五、针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之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之日起算。发包人请求总承包人、分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发包人、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或其他受损害人请求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或保修义务人承担财产损害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承担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8.5.8.【2010深圳中院意见】二十六、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同意不计算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一方当事人在结算完毕后再主张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应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报告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双方未自行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的,从收到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8.5.9.【2010深圳中院意见】二十七、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约定的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文件后之结算期限内协助结算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被解除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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