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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中)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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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81


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在结算时应当据实计算。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承担责任的,也应将承包人的责任限定为合理范围内的误差。


裁判规则82


因履行结算协议产生的纠纷适用施工合同的管辖规则,但结算协议对仲裁管辖另有约定的除外。


裁判规则83


只有在承发包双方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才能按照行政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84


施工合同中采用行政审计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进行解释推定。


裁判规则85


虽约定采用行政审计结论,但行政审计结论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反证推翻。


裁判规则86


行政审计久审不决,且承包人无过错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87


不能因施工合同无效而适用行政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88


不能因施工合同约定不明确而适用行政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89


承发包双方可以合意选择社会审计确定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90


司法鉴定应遵循的程序性要求不适用于社会审计。


裁判规则91


双方当事人达成对工程价款进行第三方审计的合意后,解除或变更第三方审计的,也必须双方形成合意。


裁判规则92


变更中标合同约定的审计条款的,不构成“黑合同”。


裁判规则93


只有承发包双方之间明确约定“逾期答复视为认可”,且该约定有效,才能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裁判规则94


不能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作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据。


裁判规则95


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作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据。


裁判规则96


不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或(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4.2条作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据。


裁判规则97


承包人必须将完整的书面结算报告依法送达发包人,才能主张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裁判规则98


发包人构成逾期答复后,双方又达成(部分)结算合意的,就结算部分不再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裁判规则99


无效施工合同“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条件。


裁判规则100


无效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也可以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101


因中标价低于成本价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102


因建设工程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的,不能参照合同约定付款。


裁判规则103


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参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奖励款”。


裁判规则104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当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工程价款:首先是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价格;其次是酌情合理分配数份施工合同之间的差价;最后是签约时的市场价格或定额价格。


裁判规则105


合同约定了明确计价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计价标准进行结算或鉴定。


裁判规则106


对未完工程,应当通过“比例法”求得约定计价标准,再按照约定计价标准进行结算或鉴定。


裁判规则107


超范围工程,也应通过“比例法”执行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


裁判规则108


无法适用约定计价标准的,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标准进行结算或鉴定。


裁判规则109


无法适用约定价格标准,且缺乏合理的市场价格可资参照的,或者通过比例法确定的价格标准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确定工程价款。


裁判规则110


在三种计价标准中,约定价格标准是首要选择,市场价格标准是第二选择,定额标准是最后选择。


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利息计算


裁判规则111


工程款利息属于孳息,而非迟延付款的损失。


裁判规则112


施工合同约定了利息标准,该标准合法有效的,按照约定标准计算利息。


裁判规则113


施工合同未约定利息标准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利息标准。


裁判规则114


施工合同无效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利息标准。


裁判规则115


利息的起算与施工合同的效力无关。


裁判规则116


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当事人约定的付款之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当事人起诉之日。


裁判规则117


作为工程款利息起算点的“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包括有交接手续证明的实际交付之日,根据证据推定的拟制交付之日,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


裁判规则118


工程未交付使用,且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导致无法结算的,不应起算工程款利息。


裁判规则119


承发包双方对垫资款利息的约定,只要不超过《民间借贷规定》划定的标准即可,不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


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损失赔偿


裁判规则120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都可以请求赔偿相应资金损失。


裁判规则121


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窝工损失,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裁判规则122


承包人对停窝工损失负有减损义务,对因未履行减损义务导致的扩大部分损失,不得要求赔偿。


裁判规则123


对承包人迟延竣工导致的损失,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裁判规则124


对迟延竣工损失的赔偿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认定,实际损失难以证明的,可以参照迟延期内建设工程所在地同期同类租金标准。


裁判规则125


无效施工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主要根据承发包双方的过错进行分担。


裁判规则126


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裁判规则127


发包人违法解除合同或因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剩余工程的履行利益。


裁判规则128


施工合同无效的,承、发包人虽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但不能直接或参照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裁判规则129


施工合同约定的“罚款”,一般应认定为违约金条款。


裁判规则130


针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不宜区分承包人与发包人,分别确立不同的判断标准。


裁判规则131


经审理认为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应主动释明,但不得依职权酌减。


裁判规则132


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工程款利息原则上只能择一主张,但施工合同约定可以同时主张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除外。


裁判规则133


对施工过程中遭受的损失,索赔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程序提出索赔请求(索赔请求无须得到对方确认),否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从合同义务的履行


裁判规则134


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裁判规则135


即使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开具发票的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在民事诉讼中要求承包人开具相应发票。


裁判规则136


承包人收到工程款后未开具发票,发包人代为开具的,可以请求赔偿相应税款。


裁判规则137


发包人持有承包人开具的工程款发票,不等于发包人已经支付了相应工程款。


裁判规则138


发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未提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裁判规则139


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提交工程竣工资料。


裁判规则140


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不能强制履行,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裁判规则14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物上追击力。


裁判规则142


只能对债务人建设的工程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14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裁判规则144


符合条件的实际施工人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145


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146


勘察人与设计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147


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


裁判规则148


工程是否竣工,不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


裁判规则149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裁判规则150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本人施工完成部分,不及于他人施工部分。


裁判规则15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包含已完工程利润,但不包含预期利润。


裁判规则152


工程款利息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裁判规则153


垫资款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裁判规则154


停窝工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裁判规则155


质量优良、提前完工的奖励费用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裁判规则156


质量保证金在理论上属于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但因返还期限晚于优先受偿权的存续期限,在事实上无法得到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裁判规则157


因价格上涨导致的材料价差损失属于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裁判规则158


欠付部分工程款的,应按已付款性质或比例确定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裁判规则159


“性质上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将会严重影响整体功能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裁判规则160


为生活消费购买的住宅,如果购房人已经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无论是否取得物权或办理合同的备案登记,均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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