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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低价收购来历不明拖拉机获缓刑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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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幸火根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2年11月上旬,被告人幸*接到一自称名叫“董*”的电话得知其要出售一辆二手农用拖拉机。12月4日上午9时,被告人幸火根和“董*”联系后,在周*的陪同下赶至江西省进贤县**镇,在“董*”未提供任何凭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幸*以人民币34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辆不带车斗的奔野484大型四轮农用拖拉机。12月4日晚上8时许,失主葛**在南昌县向塘镇江西科技学院对面的一家宾馆附近发现了其在3月2日晚上丢失的奔野484大型四轮农用拖拉机(前轮大后轮小),经鉴定,涉案轮式拖拉机(不含车斗)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392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幸*对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车辆予以收购,即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幸*认罪态度较好,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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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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