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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受损保险理赔后如何确定残值交付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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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所有的小轿车在A地的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限内,张某的车辆在D地因火灾造成车辆全损,该车残值存放在D地。事故发生后,张某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张某该车辆损失后,保险公司取得对该车辆的残值处置权。后因残值是否需要张某交付给保险公司及在何地交付,张某与保险公司各持一词,产生纠纷。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张某与保险公司已经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取得车辆残值的处置权即实际上取得了残值的所有权,张某不存在交付的问题,只需要保险公司向D地即残值的存放地直接提取。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张某与保险公司有协议,保险公司取得车辆残值的处置权,但是事故发生后,张某的车辆残值被存放在D地交警队,张某应该将车辆的残值交付给保险公司才算是完成了该协议,且必须在投保所在地同时也是保险公司所在的A地现实交付。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首先,张某所有的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了协议,保险公司赔偿该车的损失后取得该车残值的处置权。实际上即取得了该车辆残值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民法关于所有权的规定,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保险公司已经取得了车辆残值的处置权即所有权中最为重要的权利即处分的权利,这是保险公司取得车辆残值的所有权的重要表现即张某与保险公司已经达成协议将车辆残值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公司。至于保险公司取得车辆残值所有权后,是否需要张某实际交付的问题。由于在事故发生地是在D地,事故发生后该车残值被存放在D地交警队停车场,该车的残值并不是在张某处也非张某的原因存放在D地,根据张某提供给保险公司的车辆信息、材料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向残值存放地点主张权利,因为保险公司已经取得了该车辆残值的所有权。

其次,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条款,张某与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时,对于残值的交付并没有相应的规定。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签订地是在A地,合同的履行地亦在A地,现保险公司取得了该车辆残值的所有权,故张某需要在A交付车辆残值。由于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而该条款对于车辆残值的交付及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按照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应该按照有利于非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原则,张某不需要在A地向保险公司交付车辆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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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攀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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